安徽紅十字會衛(wèi)生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(guī)定實施細則(試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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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? 總??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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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一條? 為了維護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,促進學生在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全面發(fā)展,提高我校學生質量,根據教育部頒發(fā)的《普通中等專業(yè)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??? 第二條? 普通中等專業(yè)學生應當有堅定的政治方向;應當遵守憲法、法規(guī)、校規(guī)校級,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;應當勤奮學習,努力掌握專業(yè)文化知識。
??? 第三條? 普通中等專業(yè)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(yǎng)合格的人才,正面引導學生為主,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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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??入學與注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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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四條? 根據國家招生規(guī)定,經本校錄取的新生,須持錄取通知書或有關規(guī)定的證件,按期到校報到,辦理入學手續(xù)。
第五條?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,須向學校提出書面(因病須附醫(yī)院證明)申請辦理請假手續(xù)。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。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,以曠課論處,超過兩周者,取消入學資格。
??? 第六條?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,由學校按照招生規(guī)定進行復查。復查合格者,予以注冊取得正式學籍。復查不合格者,予以退回。
??? 第七條??新生體檢復查,如發(fā)現患有某些疾病不適合在校學習者,經
指定醫(yī)療單位診斷,在短期內可以達到康復標準的,由本人書面申請,學校批準,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,但必須回家治療,醫(yī)療費用自理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于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,經縣級以上醫(yī)院和學校健康復查合格者,重新辦理入學手續(xù)。復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(xù)者,取消入學資格。
??? 第八條? 每學期開學時,學生應按規(guī)定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(xù)。每學年開學初,按照學校規(guī)定,繳納學費、住宿費、書籍費等有關費用后方可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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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?? 考? 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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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九條? 學生必須按學校規(guī)定的時間到校報到并注冊,自開學第一天到放假之日止(法定假日除外)為考勤時間。
??? 第十條? 學生對教學計劃中所規(guī)定的和學校統(tǒng)一組織的一切活動:上課、實驗、實習和規(guī)定的校會、勞動、軍訓等均實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參加者,必須請假。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以及超假者,均以曠課論處。
??? 第十一條? 學生因病請假須附校醫(yī)務室或校外醫(yī)療單位證明。學生一般不應請事假,如果確屬特殊情況遇有非本人不可辦理的事情時,方可請事假。
??? 第十二條? 學生請假和批假手續(xù):
??? 1、請假一天,由輔導員批準;(注:班干和授課教師無權批假)
??? 2、請假三天以內(含三天),班主任簽署意見,報年級部批準;
??? 3、請假一周以內(含一周),班主任、年級部簽署意見,報學生處批準;
??? 4、請假一周以上報分管校長批準。
??? 第十三條? 非特殊情況,學生不能補假,課堂上突發(fā)事件(生病等)由授課老師簽署意見后,方能補假。
??? 第十四條? 學生請假凡在一個學期中超過教學計劃課時三分之一者,應予休學。
??? 第十五條? 學生考勤由班干負責填寫,任課教師審查,班主任簽字,按月統(tǒng)計后送交學生處,由學生處匯總統(tǒng)計并公布。
第十六條?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、請假逾期未續(xù)假者,均按曠課處理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計,軍訓、勞動、實驗、實習等集體活動缺席一天,作曠課六學時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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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??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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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十七條?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(guī)定的學習與考核,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表歸入學生檔案。
第十八條? 考試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??荚嚪绞椒譃殚]卷筆試、開卷筆試、口試和口試筆試兼用等,采用百分制或四級制(優(yōu)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)記分;考查成績按合格、不合格評定。考試、考查結果是確定學生升留級的依據。
第十九條?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,不合格者應重修或補考。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,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,經醫(yī)生證明和教務部門批準,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。
??? 第二十條? 不及格的學生,于下一學期開學時由教務處安排補考。
第二十一條?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,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,不準參加正常補考;如確實有悔改表現者,經教務部門批準,可以參加正常補考??荚囎鞅渍邞o予紀律處分。
??? 第二十二條? 學生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,須持有關證明、個人申請,輔導員同意,學生處審核,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允許緩考。緩考課程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考試。無故缺考,按曠考處理。
??? 第二十三條? 學生歷年如有不及格的課程(未達到規(guī)定留級門數者,包括畢業(yè)考試課程),在畢業(yè)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;仍不及格者,三個月至一年內經個人申請、學校批準,允許再補考一次。
??? 第二十四條? 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中等專業(yè)學校學生守則為主要依據。操行評定每學期或每學年進行一次,畢業(yè)時進行全面鑒定,記入學生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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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?? 升級與留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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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二十五條? 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(guī)定的課程后,經考核(含補考)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。
??? 第二十六條? 同一學年內累計不及格課程(經補考后)四門(含四門)者,應予留級。
??? 第二十七條? 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兩次為限(三年及以下學制的,以一次為限);留級生原則上隨本專業(yè)下一個年級學習;留級生應向學校交付一定數額的培養(yǎng)補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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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???轉學與轉專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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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二十八條? 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(yè)轉學。學生確實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,準許轉學或轉專業(yè):
??? 1、經學校認可,學生在某專業(yè)領域具有一定專長,轉學或轉專業(yè)更有利于其能力發(fā)揮者;
??? 2、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,經學校指定的醫(yī)療單位檢查證明,確實不宜在原專業(yè)學習,但可在其它專業(yè)學習者;
3、經學校認可,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,不轉學或轉專業(yè)則無法繼續(xù)學習者;
第二十九條 ?學生轉學、轉專業(yè)均應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,其后按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1、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(yè)者,須由本人書面申請,由學校審核,方可按相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2、轉入其他學校者,本人書面申請,須經原學校、轉入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業(yè)務部門同意,并報學校所在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教育行政部門(跨省者須兩地教育行政部門)批準。方可辦理。
??? 第三十條? 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,必要時,由學校提出,經主管業(yè)務部門批準,報省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,可以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(yè)。
??? 第三十一條? 畢業(yè)年級的學生不得轉學或轉專業(y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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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???休學與復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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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三十二條?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,應予休學:
??? 1、學生因傷、病經醫(yī)院診斷,須停課治療、修養(yǎng)超過一學期總課時三分之一者;
??? 2、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、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課時三分之一以上(包括理論教學、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)者。
??? 3、因某種特殊原因,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息者。
第三十三條? 學生休學,每次以一學年為期,兩次為限(三年及以下學制的,以一次為限)。
第三十四條? 因病休學的學生,應回家休養(yǎng);病休期間的醫(yī)療費用由本人自理。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(fā)生的事故負責。
??? 第三十五條? 學生復學按以下規(guī)定辦理:
??? 1、因傷、因病休學的學生,申請復學時必須有縣以上醫(yī)院診斷,證明恢復健康,并經學校審核后,方能復學。
??? 2、學生休學期滿,應予學期開學時向學校申請復學,學生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。復學時須交休學證明、申請復學報告、體檢復查合格證明,憑學校準許復學的通知到財務處繳費,到學生處注冊。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(xù)者,取消學籍。
??? 3、對休學期間查明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,取消復學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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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? 退? 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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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三十六條?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學校批準,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,并通知家長:
??? 1、同一學年內(補考后)考核成績五門以上(含五門)不及格者;
??? 2、留級、休學次數超過規(guī)定者;
??? 3、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(xù)或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;
4、經學校動員,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,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;
5、經指定醫(yī)院確診,患有精神病、癔病、癲癇、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;
6、自愿要求退學,經說服教育無效者。
??? 按本規(guī)定所作的處理,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。
??? 第三十七條? 申請自動退學的,須有家長到校簽署意見后方可辦理。
第三十八條? 對德智體全面發(fā)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學業(yè)成績、社會工作、鍛煉身體、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,可分別授予“三好學生”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,并給以一定獎勵,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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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?? 畢? 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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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三十九條? 具有學籍,思想品德合格,學完教學計劃規(guī)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,經考核合格的學生,準予畢業(yè),并由學校發(fā)給經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(yè)證書,未經驗印的畢業(yè)證書一律無效。
??? 第四十條? 畢業(yè)時,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未達到留級規(guī)定者,發(fā)給結業(yè)證書。結業(yè)后,可在一年內按學校規(guī)定的時間參加補考一次,補考成績及格者,換發(fā)畢業(yè)證書。因品德評定不合格者或畢業(yè)前受留校察看處分者,作結業(yè)處理,一年后經由用人單位或所在地區(qū)作出鑒定,達到合格者或可撤銷處分規(guī)定者,換發(fā)畢業(yè)證書。凡畢業(yè)時作結業(yè)處理,后又取得畢業(yè)證
書者,畢業(yè)時間自換發(fā)畢業(yè)證書時算起。
??? 第四十一條? 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(fā)給任何形式的畢業(yè)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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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? 附??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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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四十二條? 本規(guī)定自2012年9月起執(zhí)行。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